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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樊百安带头办理涉恶案件
2019-03-1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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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37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尹某某等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诉案件,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樊百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检察职能,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军担任本案审判长并主审了本案。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四督导组相关领导,固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会军等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市民代表、在校学生、新闻记者、上诉人家属等百余名干部、群众旁听了庭审。

上诉人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三人在经营博盛投资公司期间,向他人发放高利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催收债务,在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景某某、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判处三被告人九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8884万余元,宣判后三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樊百安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带头承办该恶势力案件,庭审前,樊百安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研判案情。针对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准备出庭预案,积极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庭审中,樊百安检察长当庭讯问了上诉人,针对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发表了出庭意见,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有理有据的向法庭阐明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运用深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公诉技巧,有力地辩驳了上诉人及律师提出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固原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方针,聚焦辖区涉黑涉恶问题突出领域和突出犯罪,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涉恶案件,全市检察机关两级院领导共办理涉恶案件5件。樊百安检察长率先垂范,以身作责,落实领导干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责任,以员额检察官身份精准办理涉恶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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